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 古建筑是國家重要的歷史文化遺產(chǎn),是國家文明的重要標志。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》和《消防監(jiān)督條例》的精神,為加強消防管理工作,保護古建筑免遭火災危害,特制訂本規(guī)則。
第二條 各級重點保護單位中的古建筑及歷史紀念建筑物、古墓葬中保留有地面建筑的保護單位,均屬本規(guī)則管理范圍。
各級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中的革命紀念建筑物、博物館及各類文物保管陳列單位也適用本規(guī)則。
第三條 古建筑的消防工作,要貫徹從嚴管理、防患未然的原則。
第四條 愛護國家公共財產(chǎn)是我國公民的神圣義務。每個公民都要時刻提高警惕,防止古建筑發(fā)生火災。
第二章 組織領導
第五條 古建筑的消防工作,由各古建筑管理與使用單位具體負責。當?shù)厥?、縣文物管理部門負責領導。
地方公安機關予以監(jiān)督管理和業(yè)務技術指導。
第六條 各古建筑的管理與使用單位,要把預防火災列為整個管理工作的一個重要部分,切實做到同計劃、同部署、同檢查、同總結(jié)、同評比,使防火工作做到經(jīng)?;?、制度化。
第七條 古建筑管理與使用單位的行政領導人,即為該單位的防火安全負責人,全面負責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。
其具體任務是:
一、貫徹執(zhí)行國家和當?shù)卣l(fā)布的消防法規(guī)和有關指示;
二、認真實行逐級防火負責制和崗位防火責任制;
三、領導制訂和督促實施各項防火安全管理制度;
四、領導開展防火宣傳教育,普及消防知識;
四、定期組織防火安全檢查,及時整改火險隱患;
六、組織領導專、兼職消防人員和群眾性義務消防隊開展工作;
七、負責規(guī)劃配置消防器材設備和水源設施;
八、領導制訂滅火計劃,發(fā)生火災時及時組織有效的撲救。
參予火災原因調(diào)查,總結(jié)經(jīng)驗教訓,改進工作。
第八條 各古建筑的管理與使用單位,應根據(jù)范圍、任務大小,配備專職或兼職的消防管理干部,建立群眾性義務的消防組織,定期教育訓練,開展經(jīng)常性的自防與聯(lián)防活動。做到平時能防火,有災能及時撲救。
第九條 凡在古建筑單位工作的職工和宗教職業(yè)者,均須具有基本的防火與滅火知識,積極參予消防活動,并作為工作考核的一個條件。
第十條 古建筑管理與使用單位的消防設施和各項防火活動經(jīng)費,在本單位管理費中開支。如需設置重大的消防安全設施,報請上級主管部門撥款解決。
第三章 預防火災
第十一條 凡古建筑的管理、使用單位,必須嚴格對一切火源、電源和各種易燃、易爆物品的管理。
禁止在古建筑保護范圍內(nèi)堆存柴草、木料等易燃可燃物品。嚴禁將煤氣、液化石油氣等引入古建筑物內(nèi)。
第十二條 禁止利用古建筑當旅店、食堂、招待所或職工宿舍。
禁止在古建筑的主要殿屋進行生產(chǎn)、生活用火。
在廂房、走廊、庭院等處需設置生活用火時,必須有防火安全措施,并報請上級文物管理部門和當?shù)毓矙C關批準。否則一律取締。
第十三條 在重點要害場所,應設置“禁止煙火”的明顯標志。
指定為宗教活動場所的古建筑,如要點燈、燒紙、焚香時,必須在指定地點,具有防火設施,并有專人看管或采取值班巡查等措施。
第十四條 在古建筑物內(nèi)安裝電燈和其他電器設備,必須經(jīng)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和公安消防部門批準,并嚴格執(zhí)行電氣安全技術規(guī)程。
已經(jīng)引入電源的重點文物保護單位,要補辦審批手續(xù)。凡違反消防安全要求的,必須限期拆除或另行安裝。
第十五條 凡與古建筑毗連的其他房屋,應有防火分隔墻或開辟消防通道。
古建筑保護區(qū)的通道、出入口必須保持暢通,不得堵塞和侵占。
第十六條 古建筑需要修繕時,應由古建筑的管理與使用單位和施工單位共同制訂消防安全措施,嚴格管理制度,明確責任,并報上級管理部門和當?shù)毓矙C關批準后,才能開工。在修繕過程中,應有防火人員值班巡邏檢查。遇有情況及時處理。
第十七條 為預防雷擊引起火災。在高大的古建筑物上,應視地形地物需要,安裝避雷設施,并在每年雷雨季節(jié)前進行檢測維修,保證完好有效。
第十八條 各古建筑的管理與使用單位,應結(jié)合單位實際情況,制訂消防安全管理的具體辦法,明文公布執(zhí)行。
第四章 滅火
第十九條 古建筑保護區(qū),必須設有相當數(shù)量的消防用水。
在城市有消防管道的地區(qū),要參照有關規(guī)定的要求,設置消火栓。
在缺乏水源的地區(qū),要增設消防水缸,修建蓄水池。
供古建筑消防用水的天然水源,要在適當?shù)攸c修建可供消防車吸水的碼頭。
原有的天然水源,應妥善維護,保障消防用水。
第二十條 古建筑管理與使用單位應根據(jù)需要,配備相應的滅火器具與報警設施。在收藏、陳列珍貴文物的重點要害部位,要根據(jù)實際需要,逐步安裝自動報警與滅火裝置,定期測試,保持完好。
第二十一條 公民在發(fā)現(xiàn)火警時,應迅速報警,并立即進行撲救。
起火單位的領導人,必須及時組織力量,迅速有效地進行撲救。鄰近單位和群眾均應積極支援。
第五章 獎懲
第二十二條 認真執(zhí)行本規(guī)則,在預防火災中工作積極、成績顯著;在滅火戰(zhàn)斗中英勇機智、表現(xiàn)突出,使國家財產(chǎn)免受重大損失者,主管部門應予表彰和獎勵。
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規(guī)則,對防火工作放任自流、玩忽職守;以及引起火災,使國家財產(chǎn)遭受損失者,應分別情節(jié)輕重,由主管部門予以行政紀律處分。或由公安、司法機關依法查處,直至追究刑事責任。
第六章 附則
第二十四條 本規(guī)則由文化部、公安部聯(lián)合制訂。各省、市、自治區(qū)文化、公安部門可結(jié)合當?shù)厍闆r,制訂實施細則。
第二十五條 本規(guī)則自公布之日起執(zhí)行。